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5********,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乡**村**号,同现住址,无业。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7********,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同现住址,无业。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9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同现住址,无业。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9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门**号,同现住址,无业。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郑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自2020年2月7 日至2月16日、4月14日至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租用郑州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从他处购买假冒华为品牌的手机及配件,伙同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经过组装、翻新后,对外销售。
2019年11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现场查获大量已经组装翻新的假冒华为“HUAWEI”、“honor”品牌手机及手机配件。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上述 “HUAWEI”、“honor”手机及手机配件均为假冒“HUAWEI”、“honor”注册商标产品。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假冒华为手机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97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honor”、“HONOR”、“HUAWEI”及标有华为图案的商标注册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扣押清单、辨认照片等书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证人覃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5.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742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建议量刑如下: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零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南
检察员:刘孟雨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碟1张;
3.补充证据材料1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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