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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民权县某某某某村委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商丘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应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森林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民权县森林公安分局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民权县森林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民权县森林公安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马某某为了观赏,让经常有业务往来的被告人贾某某 在进货时,购买了两只娃娃鱼(学名为大鲵),后贾某某又让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被告人孙某某,在进货时给购进两只娃娃鱼。后被告人孙某某在中牟县万邦市场以每斤45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娃娃鱼,以每斤7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贾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又将两只娃娃鱼卖给了马某某。后经国家林业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鲵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的供述;2、证人马某某、马某甲、谢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收到条、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林业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公安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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