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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寇某甲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打工。于2019年3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寇某甲,曾用名寇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打工。于2019年3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寇某甲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万某某给孟某某1000元钱让其帮忙联系购买冰毒用于吸食,孟某某当日联系被告人贾某某、寇某甲夫妇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寇某甲1000元钱,被告人贾某某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后告知被告人寇某甲该能够联系到冰毒,并让寇某甲将孟某某转给寇某甲用于购买冰毒的钱转给该,寇某甲将其中的900元钱转给贾某某后,贾某某又留下100元钱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800元钱用于购买冰毒。后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孟某某冰毒放置位置,孟某某告知万某某后,由万某某取回冰毒约0.5克用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证人孟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寇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不满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处。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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