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2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二道沟附近因堵车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架,贾某某、张某某将王某甲打倒后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王某甲左眼、左胳膊受伤到医院治疗。2019年9月24日,王某甲的伤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损伤程度检验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公物鉴法字[2019]第2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实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成
检察官助理:张思雨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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