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C3-32804。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和2020年11月5日分别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和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林某某、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接到报警称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南湖别院15栋4楼千湖汇KTV有纠纷后出警。民警廖某某和辅警徐某某穿着制式警服到达现场表明警察身份,站在纠纷双方中间,将纠纷双方隔开,阻止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询问、了解情况,双方仍然在进行口头挑衅、争吵。
随即被告人张某某情绪激动欲冲向并殴打对方,警察遂对其进行劝阻,张某某不听劝阻将警察推至大厅沙发处,警察遂对张某某进行控制。在警察对张某某进行控制期间,张某某一直挣脱、拒绝配合,并用手击打警察。
被告人贾某某、林某某通过拖、抓警察手臂、身体的方式阻止警察对张某某进行控制,致使张某某逃至KTV走道。警察追至KTV走道继续对张某某实施控制时,张某某抱住警察阻止警察对其进行控制,贾某某、林某某采用拖、抱、挡警察的方式阻止警察对张某某进行控制,其间警察准备持枪警示张某某时,贾某某用手抓住警察持枪的手,导致警察无法正常持枪。因被告人贾某某、林某某、钟某某的干扰,致使张某某逃离警察控制,警察在对张某某进行追击时,被钟某某拖住,并由林某某护送至楼梯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林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林某某、钟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廖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林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张某某、林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林某某、钟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林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78193****、1822856****;被告人林某某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69345****;被告人钟某某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8214****。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换押证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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