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张某某等盗窃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租住开封市**街**山庄(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5********,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租住开封市**庄**街**号(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 租住开封市**街**山庄(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4********,汉族,小学毕业,无固定职业,租住开封市**庄**街**号(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 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与张某某来到开封市**小区地下车库, 发现A7栋下方有施工用成盘电缆线,二人遂预谋实施盗窃。2019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与张某某叫上各自的丈夫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来到**小区A7地下车库,将河南省**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购入的成盘津特牌电缆线12米盗走,后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将电缆线外皮剥皮后将内部铜线变卖得款1200元,四名被告人予以平分。经开封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基准日市场价格为407元/米,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盗窃该型号电缆线12米,盗窃价值共计4884元。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已将损失补偿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清单、采购清单、破案报告、收到条、委托书等;2、被告人贾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蔡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祥符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