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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张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现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使用姓名为李某某的身份,将其已婚女儿张某甲介绍给被害人董某甲孙子董某乙,谎称被告人张某甲名叫张某乙且已离异,并向董某甲索要订婚礼金三万元,双方约定若一方不同意该婚事,定金全部退还,后董某乙不同意该婚事,董某甲向贾某某索要订婚礼金,贾某某不退还订婚礼金,且已将订婚礼金三万元偿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董某丙、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58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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