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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为享受国家关于残疾军人的优惠政策,在并非残疾军人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照片等提供给他人,共同伪造了编号为皖军10****、皖军00****的《残疾军人证》并使用。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5日间,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使用上述伪造的残疾军人证免费乘车。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世成旅社201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上述两本伪造的《残疾军人证》。经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持有的《残疾军人证》均为假证。

到案后,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两本伪造的《残疾军人证》等物证;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贾某某、朱某某二人身份核查情况的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雅莹

                                          检察官助理:郑心敏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962****,保证金二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0552****,保证金二千元;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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