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身份证号码421083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期**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天地**幢**室)。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身份证号码352225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武汉**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大道**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堤**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身份证号码352229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市**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居**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巷**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为索要在薛某甲(已判决)经营的**公司的投资款,纠集被告人曾某某至薛某甲租住的南京市秦淮区**花园**期**幢**室,在冒充快递员进入后,对与薛某甲合租的李某乙进行殴打,后又对薛某甲姐姐薛某乙进行殴打,逼问薛某甲下落,并将薛某乙支付宝内的人民币26000元转至被告人贾某某账户,在23时许薛某甲前妻刘某某回到该住处后,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从背后将其拖拽至卧室进行殴打,从其包中拿走现金人民币24000元左右,将其手机微信及网银内的人民币共计10391元转至被告人贾某某账户,取走被害人刘某某及薛某乙、李某乙的手机各一部,取走被害人刘某某及薛某乙的的金项链各一条。在与薛某甲电话联系后,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曾某某以伤害被害人刘某某母子为要挟,逼迫薛某甲归还投资款,并将被害人刘某某母子强行带至南京市秦淮区天之蓝宾馆,由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刘某某母子进行看管。后薛某甲给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曾某某银行账户各存入人民币5万元。2017年11月28日2时许,民警在南京市秦淮区天之蓝宾馆解救出刘某某母子。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及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薛某甲、刘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曾某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曾某某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曲 伟
代理检察员:范慧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曾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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