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夫妇多次到望奎县**乡**村村委会找村书记于某某、会计吕某某,要求给其家评为贫困户,并威胁村上说:如果不给其家定为贫困户就要在国家第三方精准扶贫验收组来望奎县验收期间上访告状。村上告知二人不符合评为贫困户的条件,杨某某与贾某某便威胁村上索要100亩黄豆补贴款和危房改造款,如若村上不满足他们的条件,他们就要在国家精准扶贫检查时上访告状。为安抚二人,村上被迫对上给杨某某家申请33亩黄豆补贴款10560元,钱已经汇到杨某某的银行卡上后,被贾某某看病买药及生活开销。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9月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表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望奎县公安局案件侦破经过、收据等;
2.证人于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12月25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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