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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合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7**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号。2007年12月2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性,1994**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乡**村**组**号。2016年12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9月27日因赌博被合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7年1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合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后,由陈某某驾驶一牌照为甘MY****白色江铃牌越野车在路上放哨,贾某某、王某某二人驾驶牌照为鲁QE****白色猎豹越野车,内装有暗罐,前往**县**乡**村境内长庆油田采油**厂**作业区**庄**井场,王某某在井场边放哨,贾某某在该井场**油井取样阀上接好管子,拧开阀门,盗装原油一罐后,驾车离开井场预前往**县境内销赃。行驶至距离该井场约5公里的**乡**村境内**公路13公里处时,被正在该处进行日常巡护的**作业区保安中队曹某某等人发现,因该车形迹可疑,曹某某等人遂示意其停车检查,贾某某、王某某驾驶拉运原油车辆逃跑时遇保安中队两辆皮卡车发生碰撞,贾某某、王某某拉运原油车辆进入农田发生侧翻,后贾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某趁机逃跑。此次作案盗窃原油1.87吨,价值568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车辆拆解照片清单,庆阳长兴物资供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格认定书、备案登记证明、开户证明,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车辆买卖协议书,个人借款合同,治安综合评估,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张某甲、麻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全某某、曹某某、刘某乙、何某某、刘某丙、杨某某、刘某丁、张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和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艳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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