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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王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臧屯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予以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平舒镇新风北路**楼。2006年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臧屯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臧屯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缴某甲、缴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至2020年初,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缴某甲、缴某乙预谋驾车故意碰撞酒驾司机的汽车,进而敲诈勒索钱财,实施以下行为: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缴某甲三人预谋寻找酒驾司机,并驾车故意碰撞酒后司机驾驶的汽车,进而敲诈钱财。同年12月22日17时许,缴某甲得知被害人李某某在大城县里坦镇“林子烧烤”饭店饮酒,并将李某某饮酒及其车辆信息告知贾某某、王某某,后王某某、贾某某驾驶车牌照为津C*****号黑色奔驰轿车至林子烧烤旁边兄弟烧烤盯梢,待李某某酒后驾车离开后,王某某驾车尾随至立坦镇大木桥路口附近,故意追尾李某某驾驶的汽车并报警。后缴某甲等人到权村交警中队,以追究李某某酒后驾车的责任相要挟,敲诈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4000元。其中贾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缴某甲分得人民币9000元,王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后贾某某给处理事故交警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1月06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缴某甲、缴某乙预谋到大城县留各庄镇寻找酒驾司机,由贾某某负责在饭店盯梢寻找目标,缴某乙负责驾车故意碰撞酒后司机驾驶的汽车,王某某、缴某甲负责出面敲诈酒驾司机。当日20时许,贾某某到大城县留各庄镇“半兽人”饭店见受害人刘某甲饮酒,遂在饭店盯梢,待刘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京N*****号汽车离开后,贾某某遂告知在外守候的缴某乙,由缴某乙驾驶车牌照为皖A*****号银灰色长城轿车尾随至神州玻璃棉厂门口处,故意追尾刘某甲驾驶的汽车,缴某乙遂报警。后贾某某、缴某甲、王某某赶到交警大队,以追究刘某甲酒后驾车的责任相要挟,敲诈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50000元。其中贾某某分得人民币14000元,缴某甲、王某某、缴某乙各分得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四被告人分别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缴某甲、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邢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缴某甲、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缴某甲、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处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犯罪,予以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缴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缴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缴某甲、缴某乙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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