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水暖商店,个体户。1997年,因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因贩卖假钞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绥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9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庆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 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绥棱县电信家属楼**单元***室,无业。2009年7月份,因吸食毒品被绥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2011年6月份,因多次吸食毒品被海伦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12年9月,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四个月并罚款2万元;2016年1月份,因吸食毒品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罚款2万元;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庆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从哈尔滨地区贩毒人员王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人民币47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克左右,并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贾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贾某某将购进的毒品以人民币6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毒品现场照片、称重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光碟;
2.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司法鉴定文书;
3.情况说明、庆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
4.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5.证人邢某某、刘某某、吕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忠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庆安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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