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8〕36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河北绿之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9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河北绿之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9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克拉公馆及藁城区五界村河北绿之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等办公地点,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为由,以签订借款合同、出具收益表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截止2018年8月6日,共收到报案材料246份,非法筹集款项累计合同金额145818900元,报案金额159405100元,返还金额23244874元,损失金额136160226元,其中经营类支出仅13686651.20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宝莉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