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汽修厂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山庄**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汽修厂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分别单独或者经共同预谋,通过使用他人名下车辆伪造交通事故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其中被告人贾某某参与作案7起,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4461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作案2起,犯罪金额为人民币98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栖霞区**路**街**号**汽车修理厂内,使用王某乙名下的苏AH****宝马轿车故意与自己名下的苏A0***甲马自达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660元。
2.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栖霞区万寿附近的一停车场内,使用朱某某名下的苏A5****依维柯汽车故意与孙某某名下的苏AT****尼桑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600元。
3.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栖霞区**路**街**号**汽车修理厂内,使用孙某某名下的苏AT****尼桑轿车故意与吴某甲名下的苏A1***甲奥迪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610元。
4.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栖霞区**路**街**号**汽车修理厂内,使用胥某某名下的苏A1***乙尼桑轩逸轿车故意与孙某某名下的苏AT****尼桑天籁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200元。
5.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栖霞区**路**街**号**汽车修理厂附近,使用孙某某名下的苏A0***乙荣威轿车故意与胡某某名下的苏A0***丙荣威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790元。
6.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栖霞区**路**街**号**汽车修理厂内,使用潘某某名下的苏A9****奥迪轿车故意与吴某乙名下的苏A7****尼桑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200元。
7.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经事先共谋,在本市栖霞区**路**街**号**汽车修理厂附近,使用刘某某名下的苏AE***甲奥迪轿车故意与张某某名下的苏AE***乙雪佛兰轿车相撞,制造假事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550元。
8.2018年4月28日、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栖霞区**路**街**号**汽车修理厂内,故意将郑某某名下的苏A0***丁宝来轿车的车门两侧擦伤,制造假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340元。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已退赔各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393****、1381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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