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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胡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19〕17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号,1998年6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6月5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1962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2010年9月1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贾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在藁城区部分乡镇进行为出国打工人员服务的宣传,2017年初,藁城区**村董某甲、周某某找到被告人贾某某和胡某某咨询出国打工事宜,胡某某和贾某某承诺给周某某办理先到乌拉圭打工三个月后转到澳大利亚打工,商谈好条件后,董某甲、周某某在家中付给胡某某出国费用3万元,后董某甲又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胡某某出国费用9万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又收取了另一名准备出国打工人员张某某出国费用5万元。胡某某为周某某办理了山东省临朐县**副食百货店销售经理的虚假身份,为张某某办理了山东省临朐县**家副食百货店部门经理的虚假身份,胡某某、贾某某以考察牛羊肉市场名义为二人办理了到乌拉圭的商务签证。2017年5月21日周某某与张某某来到北京准备出国,当天被告人胡某某又从周某某手中收取了5000元,5月22日胡某某、贾某某将周某某、张某某二人送至机场乘飞机到乌拉圭打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签证申请表、银行转账回执等书证;2.证人董某甲、董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录音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贾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19年11月11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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