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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苏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3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矿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100元价格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共29套,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将其以每套人民币1350元收购的41套银行卡四件套卖给黄某某并从中获利。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将陈某某收到的29套银行卡四件套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在网上销售,从中牟利与陈某某平分。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记账本等书证:2.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黄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苏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振合

2019年12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 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96564****。

3.​ 刑事卷宗3册。

4.​ 补充材料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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