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盐城市阜宁县**镇**居委会,现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葛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已判决)办理的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的情况下,委托刘某某联系办假证人员并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为自己办理了一本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证号为3209231980********)。同月,被告人贾某某帮助司某某(已判决)从刘某某处以70元的价格办理一本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经查,司某某持有的证号为3208231971********的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证件。
2.2018年3月,被告人葛某某明知刘某某(已判决)办理的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帮助钱某某(已判决)从刘某某处以70元的价格办理一本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经查,钱某某持有的证号为3208231982********的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证件。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拖拉机驾驶证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贾某某、葛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钱某某、司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拖拉机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拖拉机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葛某某分别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 超
检察官助理:谷子青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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