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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董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东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东路**号*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大润发”超市员工通道处,将王某的“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通过袁某某(已判刑)、被告人董某将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袁某某给贾某某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案发后赃车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大润发”超市南门附近,将郝某某的“凤祥鸟”牌封闭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通过袁某某、被告人董某将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袁某某给贾某某2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赃车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17年2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到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大商”超市门口附近,盗窃电瓶三轮车一辆,后通过袁某某将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某,案发后赃车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董某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董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邢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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