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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郝某甲污染环境、郝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号,户籍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住辛集市**小区。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被告人郝某甲在位于辛集市**村西侧的厂房内进行阳极氧化生产,项目产生的废水排放至车间一蓄水池内,蓄水池未做防渗处理。2019年11月19日被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查获,经易景检测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厂房内蓄水池的废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有毒物质。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被告人郝某甲将氧化铝锅的废水灌入塑料桶,后该二人驾驶白色厢式货车(车牌号:冀A*****)将废水倾倒在**村村东土坑内,经易景检测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测该土坑内废水为有毒物质。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郝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辛集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李某甲申请执行郝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郝某甲名下汽车(冀A*****)一辆,并于2019年1月7日送达了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某甲在规定期限内将汽车开至法院,郝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造成生效判决书无法执行的后果。辛集市公安局立案后,郝某甲于2019年7月27日履行该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A*****白色厢式货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报告及证明、法院报案材料、移送函、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送达回证:易景检测服务公司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辛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郝某甲利用渗坑储存有毒物质液体,并将其随意倾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郝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郝某甲对辛集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何  冠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郝某甲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车牌号为冀A*****的厢式货车现被辛集市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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