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家住三原县**镇**村**组。2008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经两次减刑,刑期至2021年8月8日止。2018年9月25日因张某甲患有严重疾病被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4月23日该张因涉嫌盗窃罪被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家住三原县**镇**村**组。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3日该贾因涉嫌盗窃罪被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家住三原县**镇**巷**号。 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分别伙同张某甲、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先后在泾阳县、泾河新城、阎良辖区先后盗窃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摩托车共十二起,所盗电动车大部分已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
1、2020年3月5日前后,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将贺某某停放在泾河新城东环路北十字泰隆银行北门口的白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贾某某后将车卖给张某甲,所得赃款贾、陈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贺某某被盗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价值1152元。
2、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将杨某某停放在泾河新城莱茵东郡商业区东侧门面房内的一辆宝石蓝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贾某某后将该车卖给张某甲,所得赃款贾、陈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
3、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将刘某甲停放在泾河新城泾干街办东环路“亨顺超市”门口的一辆枣红色绿驹牌二轮电动盗走,贾某某后将该车卖给张某甲,所得赃款贾、陈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
4、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将李某某放在泾河新城地税局家属院1单元102室楼下的一辆玫瑰金色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贾某某后将该车卖给张某甲,所得赃款贾、陈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李某某被盗的金箭牌二轮电动车价值886元。
5、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将张某乙停放在泾阳县云阳镇东二路“乡味饺子馆”门口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掉,所得赃款贾、陈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张某乙被盗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1256元。
6、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将王某甲停放在西安市阎良区新跃村凤中组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贾某某后将该电瓶卖给张某甲,张某甲又将电瓶以600元卖给宋曾强,所得赃款贾、陈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王某甲被盗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319元。赃款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7、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将朱某某停放在西安市阎良区“好又惠”烟酒店门前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贾某某后将该车卖给张某甲,张某甲又将该车以1350元卖给张顺文,所得赃款贾、陈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朱某某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2491元。赃款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8、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将张某丙停放在泾河新城泾河首府小区大门口的一辆浅蓝色彭久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张某甲将该车以500元卖给一收破烂的,所得赃款贾、张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张某丙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2542元。
9、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将王某乙停放在泾河新城永乐镇齿轮厂小区2单元楼下的一辆蓝色雅迪牌锐鹰二轮电动车盗走,张某甲将该车以1450元卖给张某丁,所得赃款贾、张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王某乙被盗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2974元。赃款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10、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将张某戊停放在泾河新城泾干街道文定天下小区楼下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掉,所得赃款贾、张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张某戊被盗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3089元。
11、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将刘某乙停放在三渠镇武寨府街道“利民”车行门口的一辆红色“欧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张某甲将该车以550元卖给张顺文,所得赃款贾、张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刘某乙被盗的“欧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950元。赃款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1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将沈某某停放在泾河新城先锋大街汇丰拉面馆门口的一辆灰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张某甲将该车以1100元卖给段某某,所得赃款贾、张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陕西海鹏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沈某某被盗的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价值6000元。赃款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陈某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盗窃5次,盗窃金额17555元;被告人贾某某盗窃12次,盗窃金额23659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7次,盗窃金额6104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静
检察官助理:孙炎楠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
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4册,照片5册,光盘5张,鉴定意见2册,补充
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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