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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陈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7********,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8********,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户籍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现住**镇**路百司仓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200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街**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在古蔺镇老体育中心的“夜生活”夜宵店一同吃夜宵。期间,陈某某与罗某某因饮酒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后贾某某与陈某某一同和罗某某发生打斗。双方被劝阻开后,贾某某电话邀约王某某到场,并与陈某某跟随罗某某往老体育中心靠金兰大道一侧行走,后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某某使用竹签扔向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右眼受伤。经鉴定,罗某某右眼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陆续到古蔺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陈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俊佚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镇**路百司仓库自建房,联系电话1518308****;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镇**大道**大楼后自建房,联系电话1510818****。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6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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