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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雷某某等保险诈骗案)_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一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中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9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3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9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51987********,汉族,本科文化,系天津**集团天津**饲料有限公司员工,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中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9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9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雷某某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枫树小镇小区南门**房产中介合谋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2019年9月3日9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京GP****)与乔某某驾驶的猎豹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冀GC****)在张家口市崇礼区高家营镇朝天洼桥路段故意相撞,并随即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报案,要求该公司理赔。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中心确认,车辆损失为人民币83580元。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拨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要求撤销理赔。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雷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雷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雷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雷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恒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雷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全部证据材料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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