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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饶某某开设赌场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靖江市****村后****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村**组**号,住靖江市**村**区**号**室。被告人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由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结伙,在被告人饶某某经营的靖江市**苑**幢**号彩票店东小门后,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投注机1台、“鲨鱼”投注机1台,先后以投游戏币、壹元硬币的方式供他人赌博,获利至少人民币1640元。经靖江市测绘勘察院有限公司测量,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放置地点距离靖江外国语学校围墙28.6米、江苏省靖江高级中学围墙160.9米。

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2台赌博机及机内壹元硬币共计905枚,暂存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拍摄的赌博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租房协议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测绘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报告、靖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龙

2020年4月1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贾某某、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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