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单元**户,2017年1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7月以个人名义通过手机工商类软件注册青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QBA****开户银行账号:交通银行372********)。后以3000元人民币价格(钱款未支付)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密码、公司印章等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出售给孔某某。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检察官助理:杨敬坤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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