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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3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无业。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曹强,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在上线李玉春(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榆林市榆阳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榆林佰祥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榆林白德祥盛工贸有限公司”、“榆林鼎钰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又到榆阳区工商银行人民路支行等银行办理公司对公帐户后一并交予李玉春用于出售,被告人贾某某从中获利3200元。经公安部电信网络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对公账户“榆林佰祥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为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明细、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开卡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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