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六安市裕安区X01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X18线23km+500m处时,撞上醉酒躺地的被害人龚某某,致龚当场死亡。事发后,贾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贾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64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监控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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