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镇***村,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2时30分左右,在新301省道安阳县崔家桥镇双塔村路口,贾某某驾驶豫E*****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双塔村路口时与同方向在前左转弯的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薛**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9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薛**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020年5月12日,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贾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薛**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6月11日,贾某某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刘**证言;3.鉴定意见:死者薛**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5.勘验笔录: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军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