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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19〕75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6221984********,汉族,党员,延安市延川县**局,科员,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区委员会**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厦**单元**室。2019年9月19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我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陕J0****号陆地巡洋舰牌(白色)小型越野客车在延安市宝塔区大桥街与二道街交叉什字路口处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曹某某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受伤,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经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延市公交直一队认字【2019】第10057号认定,贾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焕珍

2019年1118

附:1.被告人贾某某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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