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7时25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甘P3***1号小型轿车沿徐合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清水镇郭哈村加油站路段处时,将路上行人郑某某、杜某某碰撞,至杜某某当场死亡,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某符合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杜某某符合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引起颅脑损伤死亡。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贾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某、杜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安某某、郑某甲、杜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玲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现住临潭县**乡**村**社**号。联系电话:1389398****
2.案卷材料1册,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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