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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3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75********,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长城中路******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贾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川RL****号小型轿车,由嘉陵区陈寿路向长城中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城中路步行街外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万某某撞倒受伤。造成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万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现场等候交警到来。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万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有自首和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谅解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至11个月,同时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8366****。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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