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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2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寿县某某酒水商行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XXXXXX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皖DGA060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石吴路寿县刘岗镇刘岗村下洼组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撞上同方向行驶在前方的吴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事故造成吴某甲和手扶拖拉机上乘客吴某乙受伤,两车受损。肇事后,贾某某逃离现场。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第3404221201900004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18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吴某乙因交通事故致身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第3404221201900004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和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14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业茂

2020年4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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