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住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出租屋。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琳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悬挂粤AH****号二轮摩托车(实际无行驶证)搭载被害人覃某某,沿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东豪路东5米处路口时,与阿某某驾驶的粤A3****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覃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南沙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覃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若判决前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东蓊
检察官助理:姜玥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悬挂粤AH****号二轮摩托车暂扣押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