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山西省闻喜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晋M**/晋M**挂号“解放”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陟县**乡**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张某某发生相撞,致张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6月29日武陟县交通警察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书;
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峰涛
检察官助理:朱鑫花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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