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9月1日经渑池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5时5分,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MJT****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渑池县********出发,沿****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医院门前,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曹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曹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25日,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符合头面部、躯干部及左下肢复合伤死亡;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4mg/100ml,系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审理阶段若赔偿到位,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娜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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