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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住洛阳市瀍河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荣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马城邦小区南38米处时,遇被害人董某某步行由东向西横过荣康路,由于被告人贾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超车时骑压中心分道双黄线,致使豫C*****号小型轿车前部左侧与董某某肢体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超车时骑压中心分道双黄线,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飞、王秋丽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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