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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住屯留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9时4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晋******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确山县**镇**村**路口时,与自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确山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被告人贾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现场勘查记录、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证明;

3、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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