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0********,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长安区人,农民,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3月1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陕A****1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倒车时,将行人黄某某(男,2011年**月**日出生)碰撞、辗压,造成黄某某受伤,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黄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长安区交警大队认定: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的监护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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