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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1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日照市**区**村**号,无业。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3时50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鲁******号(挂车号为鲁*****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架上桥口处由南向北倒车,适遇张某某驾驶沪******重型厢式货车沿江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因车祸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窒息死亡。经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接警记录单、接报案记录、查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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