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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9198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冀A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挂号重型仓棚式半挂车沿新沿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海二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的高某甲驾驶的冀BP****号小型越野客车(承载着高某乙、林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高某乙当场死亡,高某甲和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 、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甲、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电话1536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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