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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22826196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宁县平子******号,职业农民。2020年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与被告人当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3时58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15KM+32M处左转弯驶入道路北侧便道时,与驾驶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直行的朱某某相撞,致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朱某某于2020年2月8日死亡,经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鉴定结论;          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的行为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增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宁县*****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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