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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号 ,现租住于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在其位于济南市长清区**乡**村的家中吃饭时饮酒,饭后贾某某驾驶鲁A*****号轿车返回济南市槐荫区其租住处。当晚22时50分许,贾某某驾驶车辆沿长清区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工地附近时,因夜间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在路面上清理泥土的作业人员张某某手持的铁锨接触碰撞后,又与作业人员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解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解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5±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让他人报警,并陪同被害人去医院治疗,2020 年6月12日贾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行驶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

检察官助理:李琼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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