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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身,身份证号:320325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号院**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6时42分,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新乡市文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洪门钢材市场门前时,与沿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某相撞,造成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梁某某头部损伤属于重伤二级。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贾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符合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拨打12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晓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号院**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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