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被告人贾某某于2017年10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16时26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BS4000小型普通客车,沿兰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兰仪路城关镇西岗头村段,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贾某某弃车逃逸。此事故贾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户籍证明、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兰公交认【2019】第48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贾某某通话记录、刘贵仓通话记录、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学影像科SIEMENS检查报告单、监控视频说明;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贾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汴公刑DNA【2019】125号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