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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镇**村,现住孝感市东山头****厂员工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0时,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一辆王牌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鄂A****8)自汉川市至孝感市**区***路。21时20分许,当其驾车沿***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孝南区东山头****产业园路段时,未及时发现车行前方由左往右(路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甲(男,殁年58岁),导致其所驾驶的车辆左前角与马某甲相撞,造成马某甲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积极拨打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湖北念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贾某某所驾驶的王牌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灯光均不合格。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于同日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出具《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及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家庭情况证明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念家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制作贾某某交通肇事录音录像资料;4.证人马某乙、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具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积极报告、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薏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居住于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厂员工宿舍,联系电话1378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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