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乡**村**社**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甘**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其妻赵某某及其子贾某甲,沿临洮县康家集乡对坡村道(翟湾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对坡村元嘴社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的行人贾某乙相撞,致贾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某离开现场并谎称其妻赵某某驾驶车辆。经鉴定,贾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闭合性损伤引起颅内极重度颅脑损伤致生命中枢受损使呼吸、心跳受抑制而死亡。本起事故贾某某负全部责任,贾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贾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阳光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乡**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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