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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18时57分许,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莱阳市**庄**村路口处,未避让行人,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杨某某撞倒,致其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明镜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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