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澳柯玛牌电动二轮车,沿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科埠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骑山路口东约100米处,将行人秦某某撞倒,致车损,贾某某、秦某某伤。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秦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刚
检察官助理:郑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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