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63********,汉族,大专文化,系**退休人员,住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黑R****5丰田牌小型普通汽车,沿鸡虎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7公里441.4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北侧路牌杆相撞,车辆损坏,乘车人毛某甲当场死亡、乘车人董某某受伤。经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自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人口信息、结婚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收条、工作说明、拒绝解剖声明书;
2.证人毛某乙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因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自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利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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