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阿勒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师**团**连**栋**号,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越野者牌两轮电动车,沿省道31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公里加440米路段处,将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陆某某撞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徐某某、杜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丽君
检察官助理:单庆凯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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